2026年8月21日,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《对外投资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截止时间为9月20日。
这份文件的核心身份是:国务院令第837号《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》(7月1日施行)的首部配套部门规章。它替代的是运行8年之久的发改委11号令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》(2018年3月施行),更名为《对外投资管理办法》——注意,从"企业"变为"对外投资",两个字的删除,释放了一个重大信号。
我们逐条研读了全部76条征求意见稿,总体判断是:核心制度框架延续11号令,但监管颗粒度明显变细,最实质的突破在于——居民个人首次被正式纳入ODI备案体系,全生命周期报告制度全面建立。
本文将从修订的核心变化、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影响、以及可落地的合规行动三个维度,做系统解读。

837号令是行政法规,确立的是对外投资管理的顶层框架和基本原则。但企业要真正按新规操作,还需要具体的执行细则——哪些项目去哪裡备案、材料怎么提交、报告义务如何履行、处罚标准如何落地——这些实操层面的问题,都需要同步更新的部门规章来回答。
本次征求意见稿,就是837号令的"施工图纸"。
发改委概括的修订思路是12个字:对标对表、问题导向、总体延续、衔接联动。
对标对表:逐条对标837号令的新要求
问题导向:解决8年实践中暴露的监管空白
总体延续:核准/备案分类分级管理模式不变
衔接联动:与商务部、外汇局配套规则同步对接
结构上,11号令是6章66条,新征求意见稿是6章76条,新设了"对外投资保护"专章。新增的10条内容,不是简单的条文补充,而是监管逻辑的实质性延伸。
政策原文来源:国家发改委《对外投资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(发改委门户网站,2026年8月21日发布),征求意见截止2026年9月20日。
这是本次修订最受关注的变化。
征求意见稿第2条明确:投资者包括"境内的企业、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"。这直接删除了11号令第63条对自然人直接投资的排除规则。
这意味着什么?
过去,居民个人境外设立公司、持股境外企业,主要受外汇局37号文(汇发[2014]37号)约束,但37号文的适用范围有限——仅覆盖通过特殊目的公司(SPV)进行境外投融资和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场景,且不证明投融资行为的合法性。
837号令首次将居民个人纳入对外投资管理范围,本次征求意见稿则落实了具体的备案路径:居民个人的备案机关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省级发改部门(第13条)。
但需要注意:征求意见稿并没有规定溯及既往,预计存量对外投资无需补办核准/备案。居民个人的具体备案操作细则,将另行制定(837号令第33条授权)。
对我们客户的意义: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公司、持有股权的老板们,过去处于"管不到、说不清"的灰色地带。新规正式实施后,个人对外投资将有明确的合规路径。
征求意见稿将"实质重于形式"的穿透原则写入条文,明确穿透所有层级架构认定投资主体、控制关系、中方投资额和投资行为。
四类行为被明确界定为规避监管:
核心逻辑:无商业实质的中间层公司,直接穿透作废,追溯顶层实际控制人追责。
这是实操影响最大的变化之一。
换句话说,过去你的香港子公司再投资100万美元设立新加坡子公司,不需要向发改委报告。新规实施后,所有通过受控境外企业开展的非敏感类再投资,都要提前报告。
征求意见稿构建了覆盖"前-中-后"三阶段的强制报告体系:
事前阶段:
事中阶段:
事后阶段:
这是从"出去时办一次"到"全程合规、持续报告"的根本性转变。
这是11号令完全没有的新内容,也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。
针对近年来部分国家(地区)对中资企业的歧视性措施——如强制要求提供技术数据、处分股权资产等——征求意见稿设置了保护机制:
投资者遭遇歧视性措施的,可向发改委报告,请求协调保护
发改委可应请求,禁止或限制歧视性措施实施者在境内的投资及交易合作
建立风险预警、争端协调、领事协助、权益维护的完整保护通道
信号意义:合规投资者,国家兜底保护;违规套利,从严追责。
征求意见稿第73条明确:通过QDII、港股通、跨境理财通等在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,不适用核准/备案/报告规定。
但设置三道安全阀,以下情形仍纳入监管:
投资者单独或一致行动人获得被投资企业控制权
合计持股/表决权达到10%的整数倍(10%、20%、30%……)
发改委明确的其他情形
简单理解:散户正常买港股、买基金不受影响;但大额举牌、控股型投资,必须走ODI。
征求意见稿明确:律所、财税咨询、投顾等中介机构,明知客户存在规避监管、虚假申报、虚构架构等行为仍提供服务的,将面临通报惩戒、信用处罚、连带追责。
这对行业的影响深远——未来ODI申报的合规标准,将从"企业自律"升级为"企业+中介双重约束"。
核心变化:企业罚+责任人个人双追责。跨境合规正式穿透到自然人决策层。
征求意见稿将安全审查机制正式纳入部门规章层面,对外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,将触发安全审查程序。这与837号令的"防波堤""防浪堤"定位一脉相承。
当投资者在境外受到歧视性措施影响时,发改委可采取对等反制——禁止歧视性措施实施者在境内投资、禁止境内组织与其合作。
这是首次在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规章中引入对等反制工具,体现了"保护合法权益"的立法导向。
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公司的老板们,需要开始重视合规问题了。虽然具体的个人备案细则尚待另行制定,但制度框架已经明确——居民个人对外投资将纳入发改部门监管。
受影响最大的群体:
以个人名义在BVI/开曼设立控股公司的创始人
通过境外个人持股架构进行红筹重组的企业主
以个人身份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的个体经营者
过去3亿美元才需要报告的门槛被取消。这意味着,凡是通过境外子公司进行的再投资行为(包括设立新子公司、增资、并购等),都需要提前20个工作日向发改委报告。
受影响最大的群体:
年度报告制度、重大不利情况即时报告制度、项目完成/终止报告制度——三重投后义务叠加,彻底终结了过去"备案完就完事"的操作模式。
企业需要建立的投后合规机制:
年度信息报告台账(每年3月31日前提交)
境外重大事项变更30日内更新备案的预警机制
重大不利情况的即时上报通道
所有合规凭证留存5年以上备查
① 梳理境外架构全景图
将所有境外实体(含个人名义持有的)梳理成完整的股权架构图,标注:
每一层实体的注册地、成立时间、经营范围
资金来源和流向路径
是否有实质经营活动(办公地址、员工、业务流水)
② 排查境外再投资情况
检查是否通过境外子公司进行了再投资(新设、增资、并购),特别是:
香港公司下设的其他国家子公司
境外子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分支或孙公司
返程投资(境外公司回境内设立WFOE)
③ 关注征求意见反馈,提前准备材料
征求意见截止9月20日,预计年底前正式发布。建议:
④ 建立投后合规台账
无论新规何时正式施行,建议立即建立:
境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模板
重大事项变更追踪表
合规凭证归档机制(保存5年以上)
⑤ 评估个人ODI备案需求
如果有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境外公司,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机构,评估:
是否属于新规监管范围
备案路径和所需材料
存量架构的合规调整方案
⑥ 优化境外架构的商业实质
穿透式监管下,无商业实质的空壳架构将面临直接驳回。建议:
为境外实体配备固定办公地址和全职员工
保留完整的业务合同、财务凭证
确保资金来源清晰可追溯
把视角拉远一些。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,并不是孤立事件。放在2026年下半年的政策全景中看,几条监管线索正在同步收紧:
从837号令到征求意见稿,从离岸信托征税到CRS 2.0,从资金池便利化到投后报告义务——政策制定者正在搭建一个"合规出海享便利、违规操作必追责"的双轨体系。
对我们的客户来说,核心判断只有一句话:全球透明化不可逆,合规是唯一的出路。
发改委本次征求意见的参与方式:
如果您的企业对征求意见稿有任何意见或建议,建议在截止日前通过官方渠道提交。作为一线服务机构的从业者和跨境经营者,您的实操反馈对政策的最终落地有重要参考价值。
免责声明:本文基于国家发改委2026年8月21日公布的《对外投资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文本撰写,条文编号与措辞以该征求意见稿为准。正式发布版本如有调整,以正式文本为准。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,具体合规事项请咨询专业机构。
主要政策来源:
国家发改委《对外投资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(2026年8月21日发布)
国务院令第837号《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》(2026年7月1日施行)
国家发改委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》(2017年第11号令)
《人民日报》2026年8月22日第2版相关报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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